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17,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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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7號
聲請人羅時雙
相對人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112年6月8日經
授中字第11235009270號廢止登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第2項)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爰此聲請選派羅時雙1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理由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二、經查:聲請人係持有相對人公司股數0.7%之股東(見本院卷第115頁即第③案二審抗告卷第49頁影本、13,350股÷1,915,200股=0.7%),又兩造間相同案由之選派清算人事件,前經①案、第②案駁回確定(見本院卷第125~150頁即第①案抽存或轉印資料;本院卷第151~199頁即第②案抽存或轉印資料),非訟事件固無一事不再理,本次聲請人仍堅持請求法院選派聲請人羅時雙1人為清算人,惟縱令相對人之全體董事現已不存在,仍非不得依公司法第83條及第173條之1規定,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選任清算人並法院聲報(見本院卷第179~181頁第②案羅時雙聲請狀附件:經濟部113年2月29日經授商字第11330372750號函;再經羅時雙於本次聲請時轉印編為本次聲請狀附件倒數第2頁),又本次聲請狀所檢附之文件,除了倒數第1頁(詳後述),其餘均為先前第①及②案資料,而該倒數第1頁則係蓋用「台灣聲舟股份有限公司、羅時雙」大小章之今(113)年5月24日聲請書,但「台灣聲舟股份有限公司」(上1公司係持有相對人股數14.48%股東,277,262股÷1,915,200股=14.48%)較相對人即「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更早經經濟部110年5月6日經授中字第11033312170號廢止登記、董事會復不存在(見本院卷第49頁列印日期113年6月20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見聲請人本次為第三度之聲請,仍執前詞並堅持法院指定聲請人羅時雙1人為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僅據補正前開有疑義之蓋用「台灣聲舟股份有限公司、羅時雙」大小章之113年5月24日聲請書(附於本院卷第35頁、正本),甚至該份聲請書電腦打字稱「完全無法召集股東會」云云乙情,惟此縱有「召開困難」,尚與公司法第322條所定之「無法召開」,仍屬有別。
三、另,依附件即本次聲請狀記載,無非再為強調二端:⒈聲請人要查明「陳見宏、陳文一、陳見源」所為並求償;及⒉聲請人要補正相對人公司4年稅務滯報。其中:
(一)第1點係興訟目的使用,而「陳見宏、陳文一」之人名,則經羅時雙本人甚早指摘用於第③案抗告人羅時雙之抗告意旨(見本院卷第121頁民事二審裁定正本),經核此一目的,與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規定無關。
(二)第2點補正稅務資料,未據羅時雙本人提出任何與持股0.7%股東之有關證據資料,且依本院案件索引卡列印查詢,於本院110年司促字第7530號(新股)兩造間支付命令事件,終結日期為110年12月21日、終結要旨為全部准許,已見兩造間有利害衝突情形(見本院卷第91頁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再者,若果有具體個案之必要性,例如第④案所示,本院亦甫於113年7月9日作成選任特別代理人裁定,並非不能處理。
四、綜上,本次仍尚難僅以聲請人個人意見,由法院直接介入,准許選派聲請人1人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而悖於公司法第322條已明示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係立於補充之性質,爰此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仍為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第①案(二審)揭示意旨,聲請人無抗告之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本裁定附件:聲請狀兩頁(出處:本院卷第11、13頁)。
附錄:本裁定所述第①②③④案明細。  
編號
案由、聲請人、相對人、股別
終結情形
第①案
案由:選派清算人
聲請人:羅時雙
相對人: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別:一審(清股)
二審(月股):駁回抗告
理由係聲請人無抗告權。
(見本院卷第125~150頁資料)
一審:112年11月30日本院112年度司字第14號(駁)。
二審:113年5月2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號(駁)。
第②案
案由:選派清算人
聲請人:羅時雙
相對人: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別:一審(清股)
(見本院卷第151~199頁資料)
一審:113年5月23日本院113年度司字第15號(駁)。

第③案
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聲請人:羅時雙
相對人: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別:一審(慎股)
二審(倫股)
(見本院卷第101~123頁資料)
一審:110年4月7日本院110年度司字第10號(駁)。
二審:110年5月11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35號(駁)。
第④案
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聲請人:莊恩達等6人
相對人: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別:一審(簡股)
(見本院卷第95~97頁資料)
一審:113年7月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0號、選任黃振洋律師於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5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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