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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葉芷楹律師即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完結理想門窗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司字第7號裁定,選派為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下稱理想公司)之清算人,歷經三年有餘,已將清算所得之剩餘財產分配予各股東,惟相對人仍持有債權憑證,欲繼續執行,尚無法終結,嗣因聲請人經理想公司多數股東同意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終止清算人職務,並選任理想公司之股東之一邱慶祥為清算人,同日聲請人已將清算相關文件及理想公司之存摺、印章等移交予邱慶祥,並向其說明清算完結前須依法聲請展延。
爰陳報准將理想公司之清算期間,自112年1月31日展延至同年7月31日等語。
三、查,聲請人固主張其已於111年11月28日終止清算人職務,理想公司並於當日選任新的清算人邱慶祥,並提出理想公司股東同意書影本一份在卷為憑,惟查,經邱慶祥向本院聲請呈報其為理想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112年1月31日以112年度司司字第24號裁定,以本件聲請人葉芷楹律師擔任理想公司之清算人,未經本院解任前,仍為理想公司之清算人,自無法再由股東會決議選任邱慶祥為理想公司之清算人,而認定邱慶祥聲請呈報就任理想公司之清算人,於法不合而予以駁回,經邱慶祥就該裁定予以異議後,亦經本院於112年4月21日以112年度事聲字第7號裁定,認本件聲請人葉芷楹律師並未經法院解任其清算人之職務,其仍為理想公司之清算人,邱慶祥無從再由股東會,決議選任為理想公司之清算人,邱慶祥既非理想公司之清算人,其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於法不合,而駁回其異議並已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二份裁定影本在卷可憑。
是堪認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本件之清算完結展期時,仍係為理想公司之清算人,此先敘明。
四、次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8年司字第7號、109年度司字第3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查後,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2年7月31日完結理想公司之清算,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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