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8,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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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葉芷楹律師即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理想門窗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十八日以一0八年度司字第七號裁定所選任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葉芷楹律師,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民法第39條已有規定,而法人之清算,由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又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亦定有明文。

又此等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13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以108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理想門窗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業經執行相對人公司3年多之清算事務,迄今仍有債權憑證待追償,尚未完結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事務,惟因聲請人事務繁忙,為免相對人公司之清算程序久懸未結,恐有損害相對人公司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爰聲請解任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職務,另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先前於召開之股東會議中,曾有逾過半數股東同意由邱慶祥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邱慶祥當時亦同意任之,亦此敘明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之債權憑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院前於108年7月18日,以108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已執行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事務約2、3年,尚未完結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事務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選派清算人事件及本院111年度司字第1號酌定清算人報酬事件卷宗查閱屬實。

然本院考量聲請人已明確表明其因業務繁忙,已無再擔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意願,則客觀上實難期待聲請人能再繼續善盡清算人職責,倘仍由其繼續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恐有礙於相對人公司清算程序之終結或損害相對人公司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且依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4號、112年度事聲字第7號確定裁定之意旨,須經本院解任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職務後,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始得再決議選任其清算人,亦有本院上開二件裁定影本在卷可參,是本院審酌上情,並基於監督公司清算職能,認聲請人之聲請,尚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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