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促,1451,2024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
債 權 人 黃宥榕

債 務 人 黃賢忠


張馨文


一、債務人黃賢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8,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依據,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16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另請求因刑事訴訟法支出之費用新台幣7,500元及對債務人張馨文請求給付部分,因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部分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