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促,2181,2024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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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裕盛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南○○○○○○○○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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