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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智佳美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智佳美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彭成巧於112年9月12日歿,請陳報最新之法定代理人等事項,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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