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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嘉興
章麗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459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劉嘉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1,975,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附表編號002之債權新台幣11,975元為債務人劉嘉興積欠之電話費,債務人章麗花並非其連帶保證人,此部分聲請章麗花連帶給付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325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0017,459元103年2月2日00211,975元104年12月2日(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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