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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德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0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二、 緣相對人陳德泉於民國99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08計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69507元整,及自民國10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0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三、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6950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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