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戴瑜君
黃姵綺
一、債務人黃姵綺、戴瑜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2,6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戴瑜君於民國108年間至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黃姵綺(原名:黃貴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32萬2,028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戴瑜君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2萬2,66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黃姵綺(原名:黃貴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6922號利息: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2661元黃姵綺、戴瑜君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年息1.65%001新臺幣222661元黃姵綺、戴瑜君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17日止年息1.775%001新臺幣222661元黃姵綺、戴瑜君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2661元黃姵綺、戴瑜君自民國113年03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