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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朱淑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20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7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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