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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王良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示催告程序亦適用之。
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發行公司「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臺中市大雅區,非在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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