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催,235,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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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蘇炳裕即蔡月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股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000

002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000

003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000

004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000

005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000

006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000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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