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聲請人黃進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股票 | ||||||
編號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 張數 | 股數 | 備考 |
001 |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89-NX-000000-0 | 1 | 215 | ||
002 |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92-NX-000000-0 | 1 | 898 | ||
003 |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91-NX-000000-0 | 1 | 21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