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司,110,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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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10號
聲請人李其健即同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1日完結同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1日就任為同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96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多次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展延清算程序,末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44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3年6月1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公司尚有訴訟處理中,致國稅局未能完結清算申報核定,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104年度司司字第196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及歷次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3年12月1日完結同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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