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司,112,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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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羅立晴即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完結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公司資產尚未清理完成,所以未能在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7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6年度司司字第85號、107年度司司字第127號、107年度司司字第226號、108年度司司字第87號、109年度司司字第8號、109年度司司字第97號、110年度司司第6號、110年度司司字第111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2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22號、112年度司司字第23號、112年度司司字第173號、113年度司司字第4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3年12月20日完結萬里熱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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