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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20號
聲請人喬東海即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完結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待處分變現之資產繁雜不易變現,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35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27日就任為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35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聲請狀記載就任日期為113年1月15日,應屬有誤,特此敘明,是聲請人僅得延展清算期間至多六個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3年10月27日完結台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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