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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楊惠琪即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完結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6日就任為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45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司字第166號、109年度司司字第34號、109年度司司121號、110年度司司字第34號、110年度司司字第189號、111年度司司字第45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62號、112年度司司字第37號、112年度司司字第160號、113年度司司字第42號民事裁定准許展期至113年9月16日完結清算在案,現因有第三人對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提起給付報酬、請求返還代墊款之訴訟正在審理中未決,致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內未能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4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8年度司司字第166號、109年度司司字第34號、109年度司司121號、110年度司司字第34號、110年度司司字第189號、111年度司司45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62號、112年度司司字第37號、112年度司司字第160號、113年度司司字第42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3月16日完結和泰裝飾燈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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