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執,15434,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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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43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林和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設籍於桃園市,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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