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執,16180,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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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180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孫永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經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甲寅綠化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自112年3月2日於該第三人處退保,故此部分標的不予執行。

另據查債務人財產所在地在桃園市、戶籍設於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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