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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80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人 錢隆富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聲明異議人提出本票原本,已完成本院民國113年5月16日新院玉113司執松字第19804號執行命令所命補正事項,自生補正之效力。
原裁定未及審酌上開情事,應予撤銷,續行強制執行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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