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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19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及郵局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
經查,債務人投保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中正區及高雄市鼓山區,而嘉義文化路郵局帳戶餘額未達扣押標準。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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