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執,30198,202407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1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雪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雪如之薪資,惟第三人華德來(股)公司登記地在臺北市信義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第一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