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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222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范云倫即廖瑞琦之繼承人
廖修淳即廖瑞琦之繼承人
廖品彥即廖瑞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又按換發債權憑證,本質上亦屬聲請強制執行,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明(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廖瑞琦之繼承人之住所均係在花蓮縣,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第一頁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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