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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2518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HMAD ZAKKI KHAMDANI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AHMAD ZAKKI KHAMDANI對第三人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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