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執,33002,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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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300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邱莊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務人邱莊安設籍於臺中市,且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現今尚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人為中斷時效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等,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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