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3529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MAE CHARMAINE LLENO即萊爾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MAE CHARMAINE LLENO即萊爾諾所有薪資,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