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執,34340,2024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43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田盛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

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及基於保險契約可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而該第三人之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0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第一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