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執,9653,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5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吳聰德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債權人未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3年3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3年3月22日命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3年3月27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第一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