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韓世得(原名韓瑞洲)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薛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周景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江盛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9月3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8字第34522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件:清算財團財產及處分方式
1.車牌000-000機車。
處分方式:鑑於出廠年份已久,而無處分實益,故不處分。
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解約金約92,006元,採由本院函請保險公司就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解約處分,並將保險公司解送本院之解約金予以分配。
3.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解約金約87,615元,採由本院函請保險公司就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解約處分,並將保險公司解送本院之解約金予以分配。
5.債務人於112年8月31日繼承之財產447,720元。
處分方式: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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