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執聲,547,202409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547號
債  權  人  葉美玉 


債  務  人  黃炎輝 
債  務  人  詹成昌 
債  務  人  陳慧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債務人「陳惠汶」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慧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第一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