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家聲,23,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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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廖娟娟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廖志遠
即 被 告 樓


廖偉丞




廖士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廖志遠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偉丞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廖士堯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

又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就訴訟費用之負擔,經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下稱第一審)民事判決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聲請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47號(下稱第二審)民事判決主文廢棄第一審判決,併於判決主文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廖志遠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被上訴人邱美蘭、廖偉丞、廖士堯負擔」,相對人廖志遠、廖偉丞、廖士堯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46號(第三審)民事裁定主文「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廖志遠負擔百分之二十八,餘由上訴人負擔」,業已判決確定在案,此有最高法院於112年10月3日核發民事裁定確定證明影本在卷可佐,又聲請人業於113年2月26日具狀撤回對邱美蘭之請求,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第二審訴訟費用總額詳如附表所示,上述訴訟費用為聲請人先行支出,合計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9,130元,相對人廖志遠應負擔訴訟費用額96,200元【計算式:209,130元×46%=96,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訴訟費用112,930元【計算式:209,130元-96,200元=112,930元】由邱美蘭、相對人廖偉丞、相對人廖士堯負擔,相對人廖偉丞、相對人廖士堯應各自負擔37,643元【計算式:112,930元÷3=37,6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依據 第一審裁判費 51,292 元 第一審卷(一)頁8本院收據 上訴裁判費 76,938 元 第二審卷(一)頁22 第一審選任特別代理人律師酬金 20,000 元 第一審卷(二)頁323、特別代理人卷(110年度家聲字第218號)卷頁5。
查詢郵局帳戶資料費用 100 元 第一審卷(一)頁345 查詢集保資料費用 300 元 第一審卷(二)頁55 查詢新光銀行帳戶資料費用 100 元 第一審卷(二)頁29 查詢土地銀行帳戶資料費用 400元 第一審卷(二)頁351 第二審特別代理人律師酬金 60,000 元 第二審卷一頁381。
★特別代理人劉昌樺律師對聲請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並因清償完畢而受償(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0128號)。
合計 209,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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