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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陳智偉
劉清華
被 告 張英娥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12月1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13年7月9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拍89字第2608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3年度司拍字第89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北市 省道段 274 57.15 1分之1 2 新竹縣 竹北市 省道段 274-1 10.28 1分之1 3 新竹縣 竹北市 省道段 281 2.40 1分之1 4 新竹縣 竹北市 省道段 237 3.97 1分之1 5 新竹縣 竹北市 省道段 243 12.87 1分之1 6 新竹縣 竹北市 省道段 263 6.67 1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6 省道段274、274-1、281地號 ------------ 中華路128巷2弄12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50.29 二層:50.29 合計:100.58 1分之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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