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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趙榮三
相 對 人 張宏揚
相 對 人 張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復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
再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死亡,其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該不動產係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故抵押權人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3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官緞妹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債務人張宏揚對聲請人所負3,000,000元借款之履行,經登記在案。
然債務人張宏揚屆期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8198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
又第三人張官緞妹於101年4月18日死亡,其張宏揚、張寶珠為張官緞妹繼承人,依上開規定,雖相對人尚未辦妥繼承登記,聲請人仍得聲請列全體繼承人張宏揚、張寶珠為相對人。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被繼承人張官緞妹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79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13年7月22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拍93字第2825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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