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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邱寶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芳萍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TH-NO-000000號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7年8月2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
詎稱前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之本票,經核到期日尚未屆至亦尚不得向相對人提示票據權利,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則自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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