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司聲,175,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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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凃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一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設籍於新竹○○○○○○○○○,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過程,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聲明書(上載讓與人為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受讓人為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2315號債權憑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均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

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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