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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楊品妍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林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確認僱佣關係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法扶審查資料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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