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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徐家正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基督教客家福音協會
法定代理人 徐家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民國112年11月13日第七屆112年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經新竹縣竹東鎮公所通知備查應備事項在案,爰提出新竹縣竹東鎮公所112年12月22日竹鎮民字第1120011060號函、財團法人新竹縣基督教客家福音協會第七屆112年第2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新竹縣基督教客家福音協會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為證,請求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如附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經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本法人宗旨系本耶穌基督之精神,促進國內外各地客家教會的交流,傳揚基督教義,辦理國內外社會公益、慈善及教育事業,以及重大災難進行人道救援及捐助。
本法人宗旨系本耶穌基督之精神,促進各地客家教會的交流,傳揚基督教義,辦理社會公益、慈善及教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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