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消債清,13,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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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錦萩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錦荻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十七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裁定自民國112年6月16日17時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於更生程序進行期間,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先後於112年9月26日、113年3月2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10日提出更生方案,該等函已先後於112年10月3日、113年3月26日送達予聲請人,然聲請人均並未遵期提出更生方案,嗣於113年4月1日具狀陳稱其無收入,無法清償債權人,並請求改行清算程序,而迄未提出更生方案等情,已據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事件卷宗查明無訛。
是本件聲請人未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提出更生方案,亦有同條例第56條第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命令之情事存在,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爰依首開條文之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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