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竹司簡聲,1,2024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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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司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聞振容 
相  對  人  黃泓威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關於「肆仟柒佰肆拾」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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