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竹小,119,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11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溢盛
詹博堯
被 告 傅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零參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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