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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26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兆偉
謝儀馨
李彥儒
被 告 劉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表: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36,918元 2.095% 自112年7月30日起至112年10月29日止 0.2595% 自112年8月30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 2.595%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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