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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9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胡綵麟
被 告 林怡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然有關被告為抵銷抗辯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另如審理單內容所載,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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