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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救字第8號
聲請人郭玉音
相對人陳昱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陳昱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堪認無訛,且所提損害賠償請求,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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