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張希靜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 告 周裕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上易字第79號履行協議事件民事訴訟全案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上易字第7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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