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竹簡,228,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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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22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日以陳竹生為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惟陳竹生業於起訴前之112年8月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本件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應認訴訟要件有所欠缺,且不能補正,爰依首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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