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竹簡,346,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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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346號
原告羅僅群

被告陳秉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9時15分,
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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