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65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黃顗宸
郭俊良
盧祈翰
被 告 許木霖
盧月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家榮
被 告 許木田
許雪香
許雪娥
許耀文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木通
複 代理人 許伯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間就新竹市○區○○段地號742-2號土地於民國102年6月2日遺產分割協議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惟觀被告間遺產分割協議除上開不動產外,另有其他筆不動產及現金,請原告確定訴之聲明是否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