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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徐鵬桓
代 理 人 李國榮
相 對 人 徐華振
上列當事人間就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卻未繳調解費。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4,533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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