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簡上,33,202404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柯主義 


被上訴人    羽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2年度竹簡字第39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書(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繕本應自行送達他造)。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表明上訴理由,參諸前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訴人若委任代理人到院,請一併補正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