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3,聲,66,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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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楊士綸
楊元華
相 對 人 蔡楊真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1492號,聲請人楊士綸、楊元華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願供擔保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4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113年度訴字第35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113年度訴字第517號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確定前,准予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等固曾向本院提起上開訴訟並經本院受理在案,惟上開分割共有物、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並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列舉訴訟類型,此外,聲請人復未陳明有何其他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法定事由,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難謂有據。

從而,聲請人請求停止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1492號強制執行事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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